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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全与重庆市某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发布日期:2021-01-27来源:admin

▍基本案情

为实施重庆市渝北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重庆市政府根据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渝北府地[2010]331号、渝北府地[2010]345号请示,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12月21日,作出了渝府地[2010]1367号《重庆市某政府关于渝北区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0]1372号《重庆市某政府关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2010年12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分别发布了渝北府征公[2010]70号《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关于征收龙兴镇寨子村第1、2、3、4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公告》、渝北府征公[2010]74号《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关于征收龙兴镇寨子村6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渝北区征地办公室向寨子村第3村民小组发出了《关于选择征地构(附)着物补偿方式的通知》,告知了构(附)着物的补偿方式。2010年12月30日,经村民代表及村民小组组长签字确认,该村民小组选择了综合定额方式进行补偿。2011年1月4日,重庆市渝北区某土资源管理分局拟定发布了渝北某土征补公[2011]3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作出渝北府地[2011]12号《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关于同意征收龙兴镇寨子村白桥村等7个村49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批准了该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李某全的房屋及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征地单位根据《中华某共和某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发[2008]45号、26号以及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渝北府发[2008]46号等文件规定,于2011年4月7日与李某全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龙兴镇寨子村第3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土地补偿费80%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统筹用于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20%支付到集体。2011年8月4日,征地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了集体经济组织。该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户代表81户经会议通过了集体资产分配方案,李某全应获得的补偿费用88804.36元(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2011年11月29日,2012年2月17日,征地单位对李某全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测量清理登记,载明房屋有砖混甲等148.74平方米、砖木(片石墙)甲等145.43平方米、砖木(片石墙)乙等6.48平方米。李某全未在清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但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清理登记表上予以签字确认。征地单位依据渝北府发[2008]46号附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对李某全进行补偿:房屋补偿费76473.45元、残值回购费3006.5元、闭路初装费450元,共计79929.95元;生活附属设施补偿费2000元、搬家补助费1200元、搬迁奖励费600元计3800元,并将款项存入交通银行、中某农业银行李某全实名账户中。因征地李某全涉及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1人(李某全),征地单位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依据渝府发[2008]26号文规定,将50%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划拨到重庆市渝北区社保局,剩余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李某全计7500元。2013年6月25日,渝北区征地办公室向李某全发出了领取人员安置补助费的书面通知,由于李某全未领取,该费用存入农业银行李某全实名账户中。李某全系住房安置对象,标准为人均30平方米。渝北区征地办公室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住房货币安置方式对其安置,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2400元/平方米,李某全应得货币安置款72000元、货币安置奖励费12000元、一次性搬迁奖励费2000元,共计86000元。2013年6月25日,渝北区征地办公室书面通知李某全领取,但其未领取,该补偿费用存入农业银行李某全实名账户中。李某全因对房屋补偿标准产生争议,要求征地部门对其房屋按照某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予以补偿,并认为承包地以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太低,人员安置费发放标准太低,对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和人员安置补助费的50%扣取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不予认可,遂向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申请协调。2016年8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组织进行了协调,因协调未果,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了渝北府协[2016]29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意见书。李某全于2016年10月8日向重庆市政府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16年11月23日,重庆市政府作出渝府地裁[2016]117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认为李某全户被征收房屋及承包土地位于龙兴镇寨子村第3村民小组,属于集体土地征收,李某全请求按照某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提高其征地补偿标准无依据;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000元/亩,其中80%按规定支付到社保部门,剩余20%支付到社集体,符合渝府发[2008]45号、渝北府发[2008]46号文件规定;人员安置补助费按照2.8万元/人的标准计发,并代扣个人应缴纳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50%,剩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符合渝府发[2008]26号、渝府发[2008]45号、渝北府发[2008]4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某共和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及渝府办发[2016]98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裁决对李某全的第1、2、3、4项请求不予支持。李某全对该裁决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政府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裁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某共和某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